从河南省南阳监狱罪犯之死 看卧龙区检察院王某村等人如何枉法
从河南省南阳监狱罪犯之死
看卧龙区检察院王某村等人如何枉法
2022年5月29日上午7点左右,河南省南阳监狱直属二监区服刑人员康某强与同犯发生争执,突然打同犯一耳光,随即被其他犯人制止。监区长黄某新和值班干警徐某斌赶到现场,二干警在康某强已没有任何反抗能力的情况下用不锈钢警棍对其实施了击打,时间长达五分钟。随后将康某强打上背铐押送至监狱医院进行隔离审查前的体检,隔离审查理由“装疯卖傻、逃避劳动、暴力抗改”。
监狱防暴干警将康某强押送到监狱医院后,当值医生乔某亮并没有按规定解除康某强的背铐进行体检,反而是对极不配合的且全程打着背铐、衣服未脱的的康某强进行量血压、脉博、体表检查和肺部透视,几人合力将康某强按在床上做了心电图,由此得出“体表无伤、一切正常”的体检结果。
上午8点左右防暴队干警把康某强送到监管监区的临时“禁闭室”,(当时由于疫情原因,监狱领导将带有软包的正规禁闭室挪作他用,把需要单独关押的具有危险性的罪犯集中到一间普通监舍)当时带班副监区长刘某根据当时康犯情绪亢奋,反抗激烈的实际情况,对康犯用约束椅进行约束。
下午3时,副监区长杨某峰到监区接班,到岗后先询问在押犯情况,前班的带班监区长刘某说:上午接收了一名直属二监区送来的暴力抗改服刑人员康某强,装疯卖傻,殴打同犯,暴力抗改,到禁闭室后仍不服从管理,已经被约束在束缚椅上。并说隔离审查手续齐全,约束椅不属于警戒具不用办理使用审批手续,没说什么时间可以解除约束。
值班警察向带班监区长杨某峰汇报称:康犯一句话都不说,抗改情绪很严重,掌握不了他的真实思想,建议暂不解除对其约束。杨某峰采纳了值班警察的建议,同时嘱咐值班警察多注意康犯的情况,保证好他的安全。
5月31日下午五点多,杨某峰根据值班警察的汇报解除了对康犯的约束,但一个小时后康犯又抓伤一名罪犯,欲强行闯出“临时禁闭室”,被四名值班罪犯合力拉住,再度放在约束椅上。
不久,康某强出现不适,监管监区迅速采取急救措施,很快康犯被监狱送往南阳市张仲景医院救治,2022年6月1日下午6点半在医院救治无效死亡。
南阳市卧龙区检察院工作人员于2022年6月1日早上拷贝了康某强在监狱的所有视频,特别是2022年5月29日至2022年5月31日的。随后南阳市检察院对康犯进行尸表检和解剖:上身穿浅绿色短袖囚服,下身及双足赤裸,四肢裸露出来的地方有注射针痕,右前臂中段有一段5.0*2.0cm皮下出血,尸表余未见其他损伤及异常。胸骨平第3、4肋间处骨折,左侧第3至第6肋骨近锁骨中线处骨折,骨折处肋间肌少量出血,右侧第3至第5肋骨近腋前线处骨折,第4肋骨折处肋间肌少量出血;双肺呈大理石纹样改变,双侧胸腔少量血性液体,右侧100毫升,左侧75毫升;心包内有约20毫升血性液体……,新乡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法医病理学诊断:康犯患脑动脉粥样硬化和冠状动脉粥样硬化。2022年8月24日的死因鉴定显示:康某强系大面积脑梗引起多器官衰竭而死。
南阳监狱与康犯家属共同签署《关于服刑人员康某强死亡善后处理协议》给予死者家属一次性司法救助金15万元,康犯家属同意协议内容将尸体火化,该协议合法有效。南阳市卧龙区检察院驻狱检察室签字同意监狱火化尸体。
2022年6月底,南阳市卧龙区检察院驻狱检察室主任丁准等人开始对康某强死亡一事进行调查,讯问了所有与康某强有关的干警,丁主任掌握了干警殴打罪犯的所有视频,明知干警殴打罪犯已经触犯《监狱法》,属于严重违法,但是却并没有提出任何异议,也没有进行任何进一步调查。
2023年4月,经南阳市检察院五部李峰检察官同意,驻狱检察室主任丁某、副主任王某村主办,又启动对罪犯康某强死因调查,但奇怪的是检方对康犯被暴力殴打这么明显的严重违法行为视而不见,不追究责任,却以虐待被监管人罪对监区副监区长杨某峰和刘某立案调查。
检察官丁某、王某村为坐实杨、刘两监区长的罪名,故意隐匿黄某新和徐某斌殴打罪犯的视频,只留下康某强在“临时禁闭室”被约束的视频,并将这份不完整的视频和监狱医院出具的假体检表送至武汉崇新鉴定中心,诱导鉴定中心做出:康某强死亡与被约束之间存在同等因果关系的鉴定意见。
卧龙区检察院根据这份鉴定意见,认为杨某峰、刘某身为监狱副监区长,在值班期间,违反监管“法规”,未经审批程序对不符合使用约束性警械的被监管罪犯违规使用约束性警械,对被监管的罪犯进行体罚、虐待,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虐待被监管人罪,向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前期王某村检察官没有任何理由多次拒绝向律师提供完整视频,直到案子起诉至法院,通过卧龙区法院施压,王某村迫不得己才向法院提交完整视频。遗憾的是杨相全审判长完全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意见,没有考虑殴打对康某强的伤害,认为殴打罪犯属于正常执法,判处杨某峰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刘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两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024年2月2日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一审法院程序违法发回重审。
8月8日下午和9日下午,卧龙区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公开开庭,两个下午共计10个小时,当时参加庭审活动的有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以及监狱干警。庭审过程一波三折,交锋激烈。合议庭对律师的诸多申请:1)申请殴打行为对康某强造成的伤害与康某强最终死亡是否有因果关系进行鉴定;2)申请武汉崇新鉴定中心人员出庭;3)申请南阳监狱医院医生乔某亮出庭,都不予支持,杨某峰的律师据理力争。
庭审现场,杨某峰说:“没有任何人告诉我康犯身体有病,来之前遭到过殴打,如果我知道这些情况,我会把他退回原监区;按规定我不能近距离接触隔离审查罪犯,管教干警汇报康犯一直处于狂燥、愤怒、仇视的状态,什么话都不说,具有危险因素,不符合解除约束的条件,建议暂时不宜解除约束;后来的事实也证明,康犯的异常行为和心理难以预测。当时的“临时禁闭室”是一间四面都是硬墙且带有玻璃窗的普通监室,门外走廊上还有270多名老病残犯,我是在权衡270多名老弱病残罪犯的安全和解除约束措施后存在的潜在危险之间,采纳了管教干警暂时不予解除约束的建议,这个处置措施是当时对包括康某强在内的所有罪犯都是一种保护;康某强在原监区虽不是严管罪犯,由于抗改被送到禁闭室隔离审查,就要降为严管级,这是有明文规定的。”
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虐待被监管人罪,是指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违反国家监管法规,对被监管人实行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行为。
经过两天的庭审,本案的焦点是:
1、检方认为康犯不是严管对象,对其不能使用约束椅。实际上监狱服刑人员因违规降级是随时可以调整的,监狱有明文规定的,根本不需要讨论。
2、检察机关依据的《河南省监狱罪犯集中严格管理教育办法》该办法不能上升至国家监管法规的高度,国家监管法规是指《监狱法》和其他有关监管的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的)。而虐待被监管人罪客观要件是必须违反国家监管法规。检方使用法律错误。
3、武汉崇新的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杨某峰的辩护律师认为,检察机关提供给鉴定中心的视频资料是经过剪辑的、不完整的,骨折8处《罪犯体格检查表》却显示身体正常,明显造假。检方提供假体检表不能作为证据。检察院说八处骨折系抢救时做心肺复苏按压所致,更是违反常理,且没有任何科学依据。
4、经过两天公开审理可以发现,康犯死亡前只有自身严重疾病、遭受暴力殴打和坐约束椅。而约束椅惩戒最轻并且有保护康犯作用。
庭审现场,旁听席中的人都想看到记录康某强从打同犯到死亡全程视频。想看看一个全程没有接触过犯人的干警是如何犯虐待被监管人罪的,更想知道检方为何对康犯遭殴打讳莫如深,竭力为殴打罪犯的干警开脱罪责。而且律师多次要求当庭播放此视频,都被审判长都以“涉密”、时间太长而严词拒绝,这让参加旁听的人员均感到非常疑惑。
康某强死亡事件按说非常简单,因为全程都在视频下发生,一分一秒都不间断,只要严格对照视频查案,谁在违法就会一目了然,但是自2023年4月至现在已经过去一年多了,案件迟迟没有结论,这就又显得复杂了。期间不论是南阳监狱,还是检察院,法院都在极力回避干警殴打罪犯这个情节,尤其是检察院为了包庇殴打罪犯的干警不惜创造证据,也要为这两个干警脱罪,这就显得不正常了,所以我们又深入进行了调查,发现了一些不寻常的现象,也有一些疑问:
1、卧龙区检察院检察官丁某,做为驻狱检察室主任,熟知《监狱法》以及监狱的规章制度,明知监狱干警殴打罪犯属严重违法,但却没有调查,这是为什么?
2、南阳市检察院的法医在对康犯做尸表检时,为什么罪犯仍穿着上衣?被不锈钢警棍暴打五分钟除了裸露出来的前臂有一道血痕外,身上其余被衣服遮盖的地方没有外伤,这有悖常理。这件上衣到底想掩盖什么?
3、康犯死因鉴定上显示:身上有八处骨折,驻狱检察室丁准多次强调检察院一直在调查康犯的死因,为什么不追查骨折的来源,却同意监狱火化尸体,尸体上到底有什么秘密?
4、警棍是国家法定的警械具,其使用有严格规定,需要监狱领导审批,两名干警使用警棍有领导审批吗?如果没有是否涉嫌滥用警械具,卧龙区检察院为何不追究?
5、对于康犯被殴打的视频,丁准一直强调干警打的轻,只打了两三下,属于无效证据,他这属于严重违背事实,难道他认为殴打罪犯是正常执法?难道只有当场将罪犯打死才算打的重?《监狱法》的最终解释权难道在他这里?
6、丁准、王一村两检察官作康犯死亡案件的具体承办人,为什么默认监狱医院体检中走过场、造假行为,而且将明知是假的“体检表”做为重要的鉴定依据提供给武汉崇新鉴定中心?
7、王某村检察官在向武汉崇新鉴定中心提供康犯生前视频时为什么刻意隐瞒被殴打部分,这是他的主动行为,还是受他人指使?他的一系列操作到底想保护谁?
8、在向卧龙区法院提交起诉材料时,王某村等相关人员为什么隐瞒罪犯被殴打部分并说是“正常执法”,并且拒绝提交相关视频?
9、康犯于2022年5月31日晚在张仲景医院抢救,当晚9时医院的CT报告单上明确显示该犯胸部有细微骨折,待康复后复查。2022年6月1日晚上康某强在死亡前进行过心肺复苏,此时康某强身上已经有骨折,这怎么可能是南阳市检察院出具的康犯身上的骨折系濒死状态下心肺复苏时按压造成的。况且康犯身上三个部位、八根骨头骨折,什么样的医生抢救能造成如此后果?南阳市检察院不是在睁眼说瞎话吗?
10、南阳市检察院五部李峰检察官是负责康犯死亡一案的领导,他对区检察院提供的材料又是如何认定的?他所说的“不要节外生枝,牵涉外人”是什么意思?如果检察官们都认为殴打行为不会造成罪犯死亡,为什么要向鉴定中心隐瞒这一段视频?又为什么在上级部门调查此事时隐瞒这一段视频呢?
11、南阳监狱自康某强事件发生至今,不仅没有对殴打罪犯的两名干警进行党政纪处分,反而在两年内对两人评优、提拨、重用,这不仅认人怀疑南阳监狱提拨干部的标准难道是以会打犯人为标准?
驻狱检察室是监狱执法的监督机关,但是现在却和监狱联合成了违法者的“保护伞”。康犯死亡一案在南阳政法界已经不是秘密,有关纪检监察部门也开始调查,我们相信这件离奇案件的真相终将大白于天下,相关人员也一定会得到公正的判决,我们也坚信:法不会向不法让步!(作者:杨晨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