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实名反映遭遇村委会“一女二嫁”侵犯养殖权益
近日,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经济开发区河口村一组村民姜寿兵提供相关证据并实名反映:他承包养殖了7年的60多亩养鱼塘,被本村领导要求强制承包给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西团镇一养殖户经营,且河口村已与该养殖户签定了养殖合同;现村委会再未给出本人任何经济赔偿的同时,强行要求清理本人己养殖7年的鱼塘,他后经多次与村部交涉无果,只能走上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道路。
姜某陈述:2018年3月本人与本村原养殖户王某协商,双方约定王某将自己承包的60亩鱼塘转给本人养殖,每年向其缴纳租金,至今本人己养殖7年。在此期间本人扩大了鱼塘3亩多的面积、改造了鱼塘的排水进水配套设施、建筑了9间房屋,添制了喂鱼台、饲料机、增氧机水泥场、沙砂路面等累计投资60多万元。经自己不断改造、投资和辛勤的劳动下,养殖场步入了获利阶段。
2025年3月8日江苏大丰经济开发区河口村村民委员会向姜寿兵出具通知书,要求向河口村交付两处养殖鱼塘,原因是河口村委会与大丰区西团镇养殖户王某签订的流转合同无法履行,河口村需承担违约责任。并要求姜寿兵于2025年3月12日前将占用鱼塘清理完毕还河口村。姜寿兵认为:一、自己从本村村民养殖户王某流转的鱼塘,且已养殖7年之久,本村领导及所有村民有目共睹,并未因此提出任何异议,相关养鱼配套设施和建设投资多达60多万元,在未终止合同和依法赔偿姜寿兵损失的前提下,以外地人已与河口村签定养殖合同无法履行,村部需承担违约责任为由,强行清理姜寿兵鱼塘,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二、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4条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经村民委员会讨论决定方可办理。该法第31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人民政府反映,有关人民政府和职能部门应当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由于河口村未依法公布外乡镇人员在本村承包养殖及承包合同的情形,因此村委会责任人剥夺了村民的知情权,涉及村民的利益关系。三、《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2条规定: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村民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事实证明大丰区经济开发区河口村委会未依法履行这一程序,作为本村承包该鱼塘的当事人姜寿兵也被剥夺了本村村民的代表权、知情权。因此该村与大丰区西团镇养殖人员所签鱼塘流转合同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同时该村2025年3月8日给姜寿兵出具的通知书,要求清理鱼塘交给外地人养殖依法无据、无效。
姜寿兵陈述:河口村要求本人清理鱼塘交给村部再承包给外地人,应合理、合法,在维护本村村民权利的基础上,应给予相关的赔偿,这样才能顺民心、合民意。